摘要:首例!吉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成功召开9月21日,在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参与下,吉水县林业局、吉水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吉水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成功签署赔偿协议。这是吉水县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吉水县检察院在民...
9月21日,在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参与下,吉水县林业局、吉水县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了吉水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成功签署赔偿协议。这是吉水县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也是吉水县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探索。
2017年5月,胡某某非法收购一只被捕杀的野生动物,经鉴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水鹿。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水鹿
图片来源网络
根据法律规定,对非法收购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胡某某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月18日,吉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吉安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向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要求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履行赔偿权利人相关职责,对生态环境损害依法主张赔偿权利。
公开宣告送达
县林业局、县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胡某某,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等情况进行了交流,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磋商。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针对双方根据磋商结果初步拟定的磋商协议提出了意见。最终,双方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赔偿方式、赔偿期限及其他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旨在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时有效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通过该案的办理,吉水县检察院探索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解决生态资源修复的新途径,既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又提升了办案质效,确保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吉水县检察院